通知公告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
新闻来源:  添加时间: 2012-03-31

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顺利完成我省2012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对象
选送对象为四川省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和举办普通高职高专教育的成人高校中具有与我省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选送非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选送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2、学习成绩优秀;
3、身心健康。
三、对口升本学校
省教育厅根据各高职高专院校与有关本科院校的协议及专业布局对“专升本”对口学校进行确认。“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民办本科院校(包括独立学院)可试行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四、选送计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年度我省“专升本”工作仍分为校内“专升本”计划和跨校“专升本”计划两类:
校内“专升本”计划按照本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原则,在下达的本科招生计划中编制“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跨校“专升本”计划由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按照对口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5%以内的原则,编制跨校“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各高校在编制“专升本”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校相关专业的协调发展,并于4月5日前向我厅报送《2012年度跨校“专升本”录取计划表》及《2012年度校内“专升本”录取计划表》(见附件1、2)。我厅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数据并参照相关学校的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质量进行分校的计划确认。逾期未报录取计划的学校,不得开展“专升本”录取工作。
五、考试 
1、考试内容
2012年“专升本”学生选拔考试不得少于3门课程。其考试科目为基础课2-3门,其中文科选考:英语、计算机、大学语文,理工科选考: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1-2门(英语、计算机、数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可加试1门专业综合课)。“专升本”考试由各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自主组织,其基础课考试严格按照省教育厅2009年制定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基础课考试大纲》自主命题(见附件4)。
2、考试时间
全省“专升本”考试时间统一定为5月26日至27日,各高校不得无故变更考试时间。
3、组织实施
各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专升本”考试。
1、校内“专升本”学生由本校统一组织考试。
2、跨校“专升本”学生由各选送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对口本科院校举行的“专升本”考试。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凡符合选送条件的跨校“专升本”学生,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的学生只能报考一所对口本科学校(不得以转专业方式多校报考)。
3、考试成绩应书面通知到学生本人。
六、录取
各有关高校考试后依据成绩并按“专升本”计划的1:1.5划定录取分数线。对学生成绩的认定可根据专业实际,按照学校规定,结合原在校期间成绩计算。
各有关高校在划定“专升本”录取分数线后,按学生志愿,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升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的预录取名单(见附件3)。预录取名单应在校内显著位置或校园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6月15日前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报送用EXCEL制作的电子文档。
录取名单经教育厅审核确认后,由录取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的录取手续。
七、收费
“专升本”学生的考试费、学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借“专升本”及任何名义乱收费。
八、教学管理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其在专科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应由录取院校给予认定后记为本科成绩。已实行学分制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对专科应届毕业生“专升本”新生的学分认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业学生毕业时应修总学分的40%。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专升本”学生的学分认定由选送学校与录取学校商定。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专升本”学生录取后,由原所在学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在新学期入学报到时,须提供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将取消“专升本”升学资格。为维护“专升本”工作的严肃性,凡获得“专升本”资格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在9月15日以后原则上不得放弃“专升本”资格,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各高校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选拔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证选拔质量。学生报到后,接收学校要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在“专升本”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查实,都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高校的选拔工作要在学校集体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相关学校接通知后,要及时将有关规定向全体学生公布,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将真正优秀的学生选送到本科阶段学习。选送学校和接收学校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衔接和管理工作,确保“专生本”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


上一篇: 关于2012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3办学突出问题举报电话:028-68939939,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彭温路399号 邮政编码:611732 招生代码:5183 招生电话:028-68939881 028-68939880
 Copyright © 2015-2023 SCRC.EDU.CN 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3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30541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40200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