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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政策摘要
添加日期:2009-10-05 来源:
中央:
为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2003年出台了《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费。2006年1月,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1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和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四川省:
四川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的费用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免交相关费用所需条件为:应向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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