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中心
规章制度
 
实训中心各岗位职责
添加日期:2020-06-28  来源:

一、实训中心主任职责

1、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在各系的配合下,全面负责实训中心的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实训中心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领导并组织实训中心全体成员完成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贯彻实施有关的管理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4、制定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组织实训中心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负责本中心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安全(设备和人身安全)教育,负责本中心的安全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评比活动,调动实训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各项工作。

7、做好实验中心工作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各室人员做好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

二、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职责

1、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实验技术动态及最新理论,为本实验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2、根据本学科实验室发展要求,提出实验室建设方案,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拟定教学实验方案。

3、积极开展实验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及时更新实验内容,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4、熟悉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和指导实验仪器设备的改造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工作人员的学习和业务指导工作。

6、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教学实验任务,切实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和实验课辅导工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

7、做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帐、物、卡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实验师(工程师)职责

1、根据实验室的教学实验任务,认真安排计划,切实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和实验课辅导工作。

2、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承担实验、实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分析处理实验数据。

3、编写实验教材和指导书,讲授实验课。总结推广实验课的先进经验,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引进新技术,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实验课质量。

4、负责制定实验操作规程,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情况,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

5、收集国内外先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资料,积极参加仪器设备的改造和实验室建设工作,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6、负责对助理实验师、技术人员的学习和业务指导工作。

7、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帐、物、卡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职责

1、基本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承担实验教学的指导或相应的辅助工作;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实验或测试工作。

2、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并能较熟练地操作,负责仪器设备的一般性安装、维护、故障排除等工作。

3、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实训课的实施,指导学生实验,分析处理实验数据,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协同教师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

4、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参与实验方案的设计和一般实验装置的改进,做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的帐、物、卡管理工作。

5、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清洁卫生等工作。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实验员(技术人员)职责

在实验师或上一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承担教学、科研的辅导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实验工作的方法和步骤,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运用范围和操作方法,完成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和部分辅助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2、负责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常规仪器设备,排除常用设备的一般故障,管理实验材料、工具等工作。

3、负责实验教学中的辅助工作和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如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精心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4、按照分工承担本室的财产管理,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5、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上一篇:实验材料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下一篇: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友情链接
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教育厅
学院门户主站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彭温路399号 招生代码:5183 招生电话:028-68939881 028-68939880
Copyright © 2015-2023 SCRC.EDU.CN 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3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30541号-3
川公网安备 51012402000244号